在商業活動中,如果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,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,并利用該秘密制造、銷售假冒產品,其行為通常涉及多個法律層面的追責,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,并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與行政責任。以下將對此類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。
1. 侵犯商業秘密罪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九條,以盜竊、賄賂、欺詐、脅迫、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,或者違反保密義務披露、使用商業秘密,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,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。此處的“使用”即包括用于生產制造與銷售。因此,竊取并使用商業秘密制造產品,是此罪的核心行為之一。
2. 假冒注冊商標罪 /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
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條、第二百一十四條,如果行為人在其制造、銷售的假冒產品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嚴重的,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;如果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,銷售金額較大,則可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。實踐中,利用他人商業秘密制造的產品,往往同時伴隨著假冒知名品牌商標的行為。
3. 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
根據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條,生產者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,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,構成此罪。如果利用竊取的商業秘密制造出的產品本身質量低劣,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,則可能同時構成此罪。
刑事責任關系:上述罪名可能基于同一系列行為而同時成立,司法實踐中可能根據具體情節,擇一重罪處罰或數罪并罰。例如,竊取商業秘密是手段,制造假冒產品是目的,若同時符合多個犯罪構成要件,則可能被認定構成牽連犯或實質的數罪。
權利人(商業秘密持有方)可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侵權人:
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(如市場監管局)可依據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、《商標法》、《產品質量法》等法律法規,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,措施包括:
從事商務代理、代辦服務的機構或個人,尤其需要警惕法律風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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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偷使用他人商業秘密制造銷售假冒產品,絕非簡單的“商業模仿”,而是一條踩踏刑法、民法、行政法多條紅線的危險之路。行為人將面臨刑事制裁、高額民事賠償和嚴厲行政處罰的三重打擊。對于商業服務從業者而言,強化法律意識、堅守職業底線、做好風險隔離,是保障自身業務安全穩健運行的基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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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19 00:16:22